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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发布最新通告!

  • 新闻来源: 让胡路公共自行车
  • 发布时间:2022-03-28 09:11:43
  • 点击量:680

让胡路区广大居民朋友:


为切实降低疫情输入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打击如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配戴口罩的。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0.由市外抵(返)让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相关涉疫信息的,特别是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1.在预防、控制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流行的。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


 

让胡路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

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

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

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

    2022年3月27日

来源:大庆市让胡路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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